12月是聊城市法治宣传月,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部署,12月1日,中共聊城市委党史研究院(聊城市地方史志研究院)围绕依法规范推进修志、读志、用志,开展了“贯彻落实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 规范开展志鉴修编”宣传活动。
活动中,市委党史研究院院长郭杰、副院长尹彦超等带领相关工作人员来到东昌路街头,通过悬挂条幅、发放宣传页、赠阅宣传资料等形式,向广大市民普及国务院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和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。2006年5月18日,国务院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正式颁布施行,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行政法规;2005年12月1日,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正式颁布施行,这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。两个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依法治志、依法修志的新阶段,在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。
活动现场气氛热烈,通过宣传活动,市民了解到地方志方面的法规条例,知晓了地方志鉴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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